被投訴公司承接我方位于上海市嘉定區(qū)沈徐路129弄6號903室房屋的全屋設計和裝修的工程,被投訴公司在設計期間沒有把所有的材料選擇和過我方允許,施工期間也未按合同要求沒有得到我方確認后的材料(窗戶)就擅自施工,導致施工有歧義,存在起義后不進行解決,拒不承認問題并且因此停工怠工。
附件是合同照片,乙方被投訴公司所提供的材料、設備,需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驗收。凡不符合甲方驗收或不符合工程主材料報價單中要求的材料,應禁止使用。如已使用,對工程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。甲方有責任對乙方提供的材料、設備等進行質(zhì)量驗收。我方未進行驗收,就進行實施,且在我方提出后拒不整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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