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進一步優(yōu)化本市工程建設領域營商環(huán)境,更大程度地激發(fā)市場主體活力,完善本市建設工程企業(yè)的信用修復標準和程序,根據(jù)《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若干意見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信用信息修復若干意見》)和《上海市加快經(jīng)濟恢復和重振行動方案》等政策文件的規(guī)定,市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管理委發(fā)布了《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通知》(滬建建管〔2022〕447 號)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具體內容,詳見↓
一、管理職責
市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修復的綜合協(xié)調和監(jiān)督管理,并具體負責市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管理委作出的涉及工程建設領域行政處罰的信用信息修復工作。
區(qū)建設行政管理部門、特定地區(qū)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,負責各自作出的涉及工程建設領域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修復工作。
二、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原則
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修復按照 “誰產生、誰負責,誰處罰、誰修復” 的原則,由原行政處罰(或原行政行為)作出單位負責信用信息修復申請的受理、審查、決定、意見反饋等工作。
三、失信行為類別
(一)特定嚴重失信行為
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特定嚴重失信行為:
1、因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,但處以罰款的除外;
2、因圍標串標、出借和借用資質等行為,情節(jié)嚴重的,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責令停產停業(yè)、吊銷許可證、取消 1 至 2 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等行政處罰的;
3、因提供虛假執(zhí)業(yè)注冊人員及職稱人員等信息,或盜用冒用個人信息,或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申請行政許可,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;
4、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的;
5、根據(jù)《信用信息修復若干意見》規(guī)定的 5 年查詢期限內不可修復的其他失信信息。
(二)較嚴重失信行為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較嚴重失信行為:
1、因一般安全事故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,但處以罰款的除外;
2、因圍標串標、出借和借用資質等行為,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的;
3、違反安全、工程質量相關規(guī)定,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聽證以上行政處罰的。
(三)輕微失信行為
除特定嚴重和較嚴重失信行為以外,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其它失信行為。
四、信用信息修復的條件
(一)不可信用修復的情形
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失信信用信息,在 5 年查詢期內不可修復。
(二)可信用修復的情形
除不可信用修復情形外,可修復信用信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1、屬于輕微失信行為的,信息公示期滿 3 個月且期間未產生新的同一情形的失信信息;
2、因發(fā)生一般安全事故,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,信息公示期滿 6 個月或者 12 個月,方可申請信用信息修復。其中,發(fā)生 1 人死亡事故的,信息公示期滿 6 個月;發(fā)生 2 人死亡事故的,信息公示期滿 12 個月;
3、屬于較嚴重的其他失信行為的,信息公示期滿 6 個月且期間未產生新的同一情形的失信信息。
申請人申請修復行政處罰信息的,應當已按照國家或本市要求參加信用修復培訓并提交信用報告,并作出信用承諾。
發(fā)生一般安全事故的,在公示期 6 個月或 12 個月內,申請人再次發(fā)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,公示期按原公示期加倍計算;在首次公示期內,再次發(fā)生 2 起及以上安全事故的,第一起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失信信息在 5 年查詢期內不予修復。
五、申請辦理流程
申請人可通過 “一網(wǎng)通辦” 平臺、“信用中國(上海)”網(wǎng)站或者前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(以下簡稱 “市信用中心”),按照《信用信息修復若干意見》的規(guī)定提交修復申請。
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市信用中心函告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,審查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規(guī)范性,并決定是否受理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,原行政處罰(原行政許可)作出單位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,補正后符合要求的,予以受理。
原行政處罰(原行政許可)作出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,并向市信用中心反饋信用修復意見。情況復雜的,可以適當延長,并告知市信用中心,延長期限不超過 3 個工作日。
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自出具同意修復意見之日起的 5 個工作日內,撤下本單位門戶網(wǎng)站等公示的失信信息。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以及部門規(guī)章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對于已開展信用評價的行業(yè),完成信用修復不改變相關信息的信用評價結果。
六、實施日期
本《通知》自 2022 年 9 月 15 日實施,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14 日。原《關于印發(fā) <上海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修復標準> 的通知》(滬建建管〔2021〕273 號)予以廢止。